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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大福设计大赛选手染指抄袭”谈珠宝设计的版权保护

日期:2011/11/16 来源:编辑:tol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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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大赛审核标准何在

本次设计大赛的参赛对象主要为在校学生,初赛是由大众投票,总票数前三十名的入选,入选决赛的三十个作品再由专业评审审核打分。这里,先不谈投票是否公正的问题,单就总票数前三十名的作品中有四个涉及抄袭(擅自使用他人原创作品)的问题,我们要反问的是此次大赛的审核标准何在?任何人提交的任何作品只要票数高就可以进入决赛吗?那所谓的创意设计的特色点在哪里?策划此次比赛的意义又在哪里?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除了侵权行为人本身的原因,服务提供商的原因也不言而喻。如果此次大赛在审核作品的过程中加强监察力度,从外部环节进行控制,版权也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珠宝设计版权亟待保护

我国现行法中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么,作品的构成条件需要满足三点:首先,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精神内容,这种精神内容可以是抽象的思维、也可以是可视可见的内容。当然一个作品的思想内容是作者创作作品的前提,但不能说思想内容就是作品;其次,作品具有一定的精神内容,这种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传达出来。任何一个处于思想状态下的精神内容都不称之为作品,只有当通过外在模式表达以后,才能被人们所感知,经历这样一个由精神到表达的阶段才能形成作品;最后,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所谓独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要求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其二该作品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体现。在传统版权的司法实践中,作品的独创性是判断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准之一。

那么,珠宝设计师董炳文和方红军的设计作品做为其独创性成果,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九种版权侵权行为,在本次事件中,参赛选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剽窃及擅自使用他人设计作品,全部内容都与版权人作品一致,这种抄袭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此次大赛主办方,作为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尽到审核传播作品的义务。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对内容提供者的相关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做了补充性规定。《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责任”。

面对珠宝产业版权保护的空缺,需要设计师,品牌商,消费者及各大媒介的服务提供者的共同努力,当这些法律问题不断通过各种可见的、未见的、明显的、潜在的方式表现出来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会给世界带来怎样的变化,我们尚不得而知。珠宝产业将会如何面对一系列的挑战,仍需拭目以待。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珠宝行业的不断发展,珠宝设计的版权保护研究是我们必须面对和亟待完善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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